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“人民检察院发出《通知立案书》时,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”问题的批复

类别:司法解释 · 制定机关:最高人民检察院 · 日期:1998-05-12
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“人民检察院发出《通知立案书》时,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”问题的批复 (199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) 高检发释字〔1998〕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: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〔1998〕1号《关于执行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〉有关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《通知立案书》时,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。以上“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”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,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、审查批捕、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。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,不得进行侦查,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,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。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8年5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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