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、纪年、国歌、国旗的决议

类别: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(部分) · 制定机关: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· 日期:1949-09-27
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、纪年、国歌、国旗的决议 (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) 一、全体一致通过: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。自即日起,改名北平为北京。 二、全体一致通过: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。今年为一九四九年。 三、全体一致通过: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,以“义勇军进行曲”为国歌。 四、全体一致通过: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,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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