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

类别:行政法规 · 制定机关:国务院 · 日期:1997-06-05
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(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)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的有关规定,自1997年7月1日起,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、使用国旗和区旗时,按照下列规定执行: 一、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、使用时,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、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。 二、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、使用时,国旗应当大于区旗,国旗在右,区旗在左。 三、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,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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