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

类别:行政法规 · 制定机关:国务院 · 日期:1993-01-20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 (1993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 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) -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,维护国家金融秩序,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,制定本办法。 - 第二条   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,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。 - 第三条   国家对货币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。 中国公民出入境、外国人入出境,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。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。 - 第四条   携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。 - 第五条   不得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。不得擅自运输国家货币出入境。 - 第六条   违反国家规定运输、携带、在邮件中夹带国家货币出入境的,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- 第七条  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。 - 第八条  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。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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