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、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、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

类别:司法解释 · 制定机关: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 · 日期:2001-07-03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伪造、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、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〔2001〕22号 (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、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) 为依法惩处伪造、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、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,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: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、学位证明的行为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。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、学位证明而贩卖的,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。
← 返回法律搜索引擎,检索更多法律法规
数据来源: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(flk.npc.gov.cn)· 内容仅供学习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 · © 2026 法律搜索引擎